【既成道路用地想要出售,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享有免稅之適用? 】
好心客戶有一筆既成道路用地並供大眾通行多年想要出售,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?
客戶常認為自己的土地係屬「#道路用地」,所以可以免徵土增稅。但實際土地非屬「#公共設施保留地」,仍不符免納土地增值稅之規定。#既成道路用地 如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,未徵收前移轉,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;但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,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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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徵土增稅,須符合下列要件:
都市土地:
1.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。
2.將由政府以「徵收」或「區段徵收」方式取得,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。
3.無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等各種事項。要符合以上三要件始為符合免稅規定。
非都市土地:
108年7月5日司法院 #釋字第779號 解釋,為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,已於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,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於「徵收前」移轉,只要符合
1.供公共設施使用
2.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
3.經需用土地人證明,則可免徵土地增值稅
許多客戶常認為土地供公眾通行,就是道路用地,但實際上須為都市計畫法指定之「公共設施保留地」,才符合免稅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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